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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征求《四川省科技成果登記實施細則》意見的通知
2017-05-02 12:07:55 來源:四川省科技成果登記公共服務平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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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有效支撐和服務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強化科技成果管理,規范科技成果評價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辦公廳《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有關要求,省科技廳對《四川省科技成果登記實施細則》(川科成〔2012〕8號)進行了修訂,起草了《四川省科技成果登記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現征求你單位意見,請認真提出修改意見,并于2017年1月25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省科技廳成果處。
聯 系 人:康 銘、劉 忻
聯系電話:028-86669053、86710813
郵 箱:kjtcgc@126.com
四川省科學技術廳
2017年1月12日
四川省科技成果登記實施細則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形成一批可復制可推廣的制度性成果,保證及時、準確、完整地統計分析科技成果,推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國務院《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科技成果是指通過評價、驗收、結題等規定形式予以確認或已獲得知識產權和行業準入等相關證明的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成果、基礎理論研究成果、軟科學研究成果。
第三條 列入國家和省、市、縣的各類科技計劃(含專項)所產生的科技成果必須登記。非財政投入產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記。涉及國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國家科技保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條 各級科技計劃管理部門應督促科技計劃所產生的科技成果進行登記,并將成果登記作為計劃項目管理的考核內容和成果完成人(含單位)的信用記錄。
獲得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支持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單位),應當在項目驗收或評價完成后進行科技成果登記,方可獲得下年度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申報資格。
第五條 科技成果登記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省科技廳負責管理全省科技成果登記工作,市州科技局負責管理本地區科技成果登記工作。省科技研究成果檔案館負責全省科技成果歸檔、匯總統計及上報工作;對全省科技成果登記、歸檔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 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單位)在項目驗收或評價完成三個月內應當進行科技成果登記。
兩個或兩個以上完成人(含單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含單位)辦理登記手續。
第七條 辦理科技成果登記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登記材料規范、完整;
(二)有效的成果評價證明;
(三)科技成果沒有權屬爭議;
(四)不違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第八條 科技成果評價應當由能夠客觀、公正、獨立地從事評價活動的第三方評價機構進行評價。
第九條 省科技廳對科技成果評價機構進行備案,引導第三方評價機構規范開展科技成果評價。
第十條 科技成果評價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四川省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
(二)具備從事科技咨詢服務、科技成果評價等相關業務能力;
(三)具有本科學歷以上的專職人員不少于5人;
(四)具備相應專業領域的技術專家庫;
(五)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科技成果評價工作規則、評價程序等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條件;
(七)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科技成果評價機構備案應當同時提交紙質和電子版材料:
四川省科技成果評價機構備案申請表(見附件);
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證明材料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從事科技成果評價的規章制度,包括機構章程、科技成果評價辦法、指標體系、工作流程等復印件;
評價專家庫建設情況;
評價機構沒有相關法律訴訟的聲明;
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科技成果評價機構申請備案程序:
(一)申請機構提交符合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相應材料,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二)省科技廳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備案的決定,并將結果在四川省科技廳網站上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申請科技成果登記應當提交紙質和電子版(“國家科技成果登記系統”的導出文件)兩種形式的材料。
(一)應用技術研究與開發成果:
(1)科技成果登記表;
(2)相關的評價證明(評價報告或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報告、市場準入證明、新產品證書、結題報告、成果公示情況等);
(3)評價申請表;
(4)計劃任務書(自選課題不提供);
(5)查新報告;
(6)知識產權證明(專利證書、植物品種認定證書、軟件登記證書等);
(7)技術資料(工作報告、技術報告、經濟效益及社會效益分析報告、推廣應用證明等紙質及圖片、視頻等多媒體資料)。
(二)基礎理論研究成果:
(1)科技成果登記表;
(2) 相關的評價證明及其申請表(評價報告或學術論文、學術專著、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報告、結題報告、成果公示情況等);
(3)評價申請表;
(4)計劃任務書(自選課題不提供);
(5)查新報告;
(6)相關的技術資料。
(三)軟科學研究成果:
(1)科技成果登記表;
(2)相關的評價證明及其申請表(評價報告或學術論文、學術專著、科技計劃項目驗收報告、結題報告、成果公示情況等);
(3)評價申請表;
(4)計劃任務書(自選課題不提供);
(5)相關的技術資料;
(6)相關的引用或應用證明。
第十四條 登記機構對申請登記的科技成果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受理,并及時公告。
第十五條 凡存在爭議的科技成果,在爭議未解決之前,不予登記;已經登記的科技成果,發現弄虛作假,剽竊、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注銷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已登記完成的科技成果可自愿辦理科技成果登記證書??萍汲晒怯涀C書不作為確認科技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十七條 申請科技成果登記時,申請人應提交是否對外公布的書面報告,未提交書面報告的視為同意登記機構處理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在省科技研究成果檔案館辦理登記的科技成果經過整理、分類、篩選后可獲得:
(一)申報四川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資格;
(二)在四川省科技成果登記公共服務平臺上推薦、對接、展示、發布;
(三)通過舉辦成果對接發布會等形式向社會推廣;
(四)國家各類計劃項目申報評審的重要依據;
(五)推薦在國家科技成果網站上公告。
第十九條 省科技研究成果檔案館應做好全省科技成果登記的統計、分析及上報工作,并將市州登記的科技成果納入省科技成果登記系統。
第二十條 科技成果登記機構和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不得擅自使用、披露、轉讓科技成果的技術秘密,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川科成【2012】8號文同時廢止。
附件:科技成果評價機構備案申請表.doc